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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开始生效实施的外贸新规
来源: | 作者:勃飞国际 | 发布时间: 914天前 | 764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期,不少外贸新规开始生效,进口许可、自贸协定、通关便利、贸易限制、贸易救济等方面均有涉及。

一、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实行新规定

7 月 15 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缴纳税款;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 15 日内或次月第 5 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已开展抽查检验

7 月 13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22 年第 60 号公告,决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展本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抽查商品范围包括学生文具、婴童用品、家用洗碗机、电子坐便器、口腔器具、仿真饰品、儿童玩具、儿童自行车、儿童滑板车、电热水袋等。

三、海关对进口冷链食品开展新冠病毒核酸监测检测

7 月 8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22 年第 58 号公告,决定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其中,海关对进口冷链食品开展新冠病毒核酸监测检测,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对输出国家(地区)的防范污染措施进行检查、调查,对存在问题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暂停进口、撤销注册等措施。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103号同时废止。

四、国际航行船舶在入境口岸的停泊隔离时间缩短至 7 天

7 月 4 日,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发布了《关于调整国际转国内航线船舶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 2021 年 9 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转国内航线船舶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进行了修订。其中,将拟转入国内航线营运的国际航行船舶,在入境口岸停泊隔离时间,从抵达境内入境口岸后满 14 天,调整为满7 天。

五、海关新增 6 项 AEO 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

7 月 15 日,海关总署发布通知,决定在原有管理措施基础上,向高级认证企业实施 6 项便利措施,主要包括:优先实验室检测、优化风险管理措施、优化加工贸易监管、优化核查作业、优先安排口岸检查、优先开展属地查检。

六、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

据商务部网站 7 月 7 日消息,商务部等 17 部门发布《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明确,推动汽车平行进口持续健康发展。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汽车平行进口工作方案并报商务部备案,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即可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信息公开制度,允许企业对进口车型持续符合国六排放标准作出承诺。

七、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7 月 13 日,商务部发布公告 2022 年第 21 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 2022 年 7 月 14 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对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不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

来源:杭州贸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