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检疫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4.《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
鲜食核果:包括油桃,李子和杏。
产地:乌兹别克斯坦核果产区
三、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核果果园、包装厂均应在乌兹别克斯坦和国农业部植物保护和检疫局(以下称乌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好官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时准确溯源。
四、出口前管理
1.果园管理
1)所有输华核果果园应在乌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乌方应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全年组织实施果园监测。
3)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乌方或其授权机构培训。
4)输华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记录及防治记录,并在需要时由乌方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包括生长季节内使用的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5)针对苹果蠹蛾,输华核果需来自苹果蠹蛾非疫产区或经系统控制措施有效防控的果园。
6)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输华核果须来自葡萄花翅小卷蛾非疫产区或实施系统控制措施的果园。
7)针对真菌和病毒,如发现任何可疑症状,必须取样进行实验室检测。如在果园监测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病毒,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控制病毒的发生,确保核果不携带这些病毒。
8)针对蚜虫、介壳虫类和其他有害生物,输华果园应在乌方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开展监测,从开花至收获期,每两周进行1次果园调查,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是否有上述有害生物发生。如发现任何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立即采取措施。
2.包装厂管理
1)输华核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乌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输华核果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输华核果的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3)输华核果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或其他植物残体及土壤等。
4)包装好的核果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5)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核果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3.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出口国家、产地、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有输华核果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经乌方官方确认检查记录。
4.出口前检疫
1)出口前,乌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核果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同时至少对其中的60个果实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查。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该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核果输华。
5.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乌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Stone Fruits from Uzbekist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贸易正式开始前,乌方需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备案。
五、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核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1)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如核查进口核果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进境检验检疫。输华核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3)不合格处理。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等。